注音一式 | ㄅㄨˋ ㄆㄧㄥˊ ㄗㄜˊ ㄇㄧㄥ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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漢語拼音 | bù píng zé míng |
同義詞 | 不平之鳴 |
出處 | 唐‧韓愈《送孟東野序》:「大凡物不得其平則鳴。」 《幼學瓊林.卷四.訟嶽類》:「 世人惟不平則鳴。聖人以無訟為貴。 」 |
釋義 | 鳴:發出聲音,指有所抒發或表示。指受到委曲和壓迫就要發出不滿和反抗的呼聲。 喻人遇到不公平的境遇就要發洩申訴。 不平之鳴: 指事物得不到平衡所發出的聲響。今多用來比喻遇到不公平、不合理的事,而發出申訴的呼聲。又作「不平則鳴」。 |
例句 | 「~」,看看現時的情況,難怪學生們厲聲疾呼——革命、救國。(楊沫《青春之歌》第二部第二十七章) 他一向循規蹈矩,卻遭人栽贓嫁禍,當然會發出「不平之鳴」嘍! |
出處
幼學瓊林-訟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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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rom: https://ourartnet.com/You-Xueqionglin/024.asp
【原文】
人惟不平則鳴,世以無訟為貴。上果哀矜,喜見桁楊雨潤;下無冤枉,欣看肺石風清。
誰謂囹圄為福堂?須知畫地可立獄。構訟則雀角相爭,訴冤則覆盆得雪。
獄門畫狴犴之形,以其能守;聽訟在棘木之下,貴乎不冤。鄉亭有岸,朝廷有獄,下之人誰敢作奸犯科;死不可生,刑不可贖,上之人自當原情定罪。
夏之獄名鈞臺,商之獄名羑裡。桎梏所以械系,縲曳所以拘攣。兩爭不釋,鷸蚌相持;累及無辜,池魚被害。
下車泣罪,夏王深痛其民;入瓮承招,唐史自作之孽。紛爭謂之健訟,訐告謂之株連。排解謂之釋紛,栽冤謂之嫁禍。
徒配有城旦之名,流戍即充軍之謂。三尺乃朝廷之法,三木亦罪犯之刑。
古之五刑:墨,劓,剕,宮,大辟;清之律例:笞,杖,徒,流,死罪。削木為吏,上古之淳風安在;縱囚歸省,唐宗之盛德可嘉。
花落庭閑,草生獄靜,何公治民之簡;吏立冰上,人行鏡中,盧君折獄之清。雖曰治亂之藥石,刑罰為重;要知興平之粱肉,德教為先。
【譯文】
世人遇有不平的事,總會發出不滿的呼聲。而聖人卻崇尚沒有爭訟刑獄的世道。在上如果有用刑謹慎,能矜憐罪犯的君主,雖然有夾頭頸和腳骨的刑具,也含著雨露的恩澤。在下沒有蒙受冤屈的民眾,吏治清廉,肺石上便無人站立訴說冤情。
有智能的人,即使身處囹圄,也把它當作福堂看待。須知上古之世,在地上畫一圓圈,便可成為牢獄。與他人有法律上的糾紛,叫做鼠牙雀角之爭,陳訴冤情,可謂沈在覆盆竟能昭雪。
監獄的門上畫有狴犴的形狀,因為它勇猛而且善於守衛,法官在棘木下聽取訴訟進行審判,所貴的是沒有冤情。地方上拘押犯人的牢叫做岸,朝廷上囚禁犯人的處所叫做獄,在下的人誰還敢為非作歹干犯法紀。人已死去不可再生,刑已用過不可取贖,所以執法的官員,應依照實際情況定罪判刑不可濫用職權。
夏朝的牢獄叫做鈞臺,商朝的牢獄叫做羑裡。腳鐐手銬叫做桎梏,這是拘系犯人的刑具;縲紲是拘囚犯人的繩索。兩人爭執不放叫做鷸蚌相持;累及無罪的人,叫做池魚受害。
夏禹看到罪犯下車詢問,並為自己德薄不能化民而痛哭。入到瓮裡,外用炭火熏炙,自然會承招過失,唐吏禍及本身自家作孽。喜好打官司稱為健訟;一人被告牽連多人謂之株連。替人家調解爭訟叫做釋紛;把禍患轉到他人身上使他蒙冤稱為嫁禍。
強迫犯人在一定期限內去服勞役叫做城旦;發配邊疆戍邊是充軍的舊說。三盡竹簡上所寫的是朝廷的法律;械、梏、桎三木,是三種用在罪犯頸、手、足上的刑具。
古代的五刑,是墨、劓、剕、宮、大辟;清朝的律例是笞、杖、死罪、徒、流。上古時代削木頭為官吏形像,便能使犯人服罪,上古時代的淳樸風俗,今天那裡還會存在,唐太宗憐憫死刑犯,放他們回家見親人,到了約定的時間,罪犯們都自動歸來就刑,唐太宗盛德的流傳,實在可嘉。
何益做益昌令時政簡刑輕,民眾稱贊他:「花落訟庭閑,草生囹圄靜。」盧奐任南郡太守時,清廉無私斷獄公正,百姓歌頌他:「抱案吏從冰上立,訴冤人在鏡中行。」由此可見治理亂世的藥方,應當是重用刑罰,太平與盛之世,則以德教作為首先選取的治國方法。